廣州市建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為加強對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的合作事項,提高代理商的銷售積極性,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代理商合作制度。
一、成為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為本公司代理商的單位或個人需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并從事防水行業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人際關系。
3.對防水材料市場需求有一定的了解。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進貨款的能力;
5.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并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6.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能為客戶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
二、合作模式
A、代理銷售:以我方品牌進行市場銷售
B、OEM:我方只提供符合要求的貼牌產品
二、代理產品及服務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必須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給代理商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具體內容以本公司與代理商所簽署的《代理商協議》相關規定為準,所代理的產品可以是本公司系列產品中的其中一款或者多款。
三、代理區域
代理商有權進行產品銷售的區域僅限于《代理商協議》中約定的代理區域,在其周邊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區開展業務,并報本公司備案。在周邊地區有代理商合作后,需即行停止產品相關業務活動。
四、支持政策
1.本公司將為代理商提供培訓支持,以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和熟悉本公司產品。
2.宣傳資料:公司可為合作代理商免費提供用作產品宣傳的物料或文件。
3.政策變化:在合作期間,由于本公司在產品及市場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將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代理商并與代理商協商解決由于政策變化而產生的問題。
五、銷售價格
代理商按照本公司的代理價格進行提貨,依統一市場價銷售,特殊情況,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和客戶情況制訂銷售價格和銷售策略,并應爭得本公司書面同意。
六、訂貨與供貨
1.遵循先訂貨,后發貨的原則向代理商供貨。
2.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七、代理商義務及禁止事項
1.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需盡職推廣本公司產品。
2.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內的產品銷售,未經本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從事跨區域銷售活動。
3.代理商發展的經銷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負責管理,其亦應遵守該管理制度,及代理商與本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如有違反,代理商需承擔全部責任。代理商有義務將發展的經銷商名單匯總到公司備案。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復制、泄露本產品給除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
5.代理商對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6.代理商應努力提高自身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采用欺騙或非法的方式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要求名譽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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